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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善意文明执行工作
作者:郭洺源  发布时间:2023-02-23 14:28:08 打印 字号: | |

引言:

“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战线的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枫桥经验”在政法实践活动中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代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执行时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枫桥经验、善意文明执行、执行和解

一、具体案情:

2019年初,申请执行人来到东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将王某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自述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借款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东丰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本以为终于可以拿到自己应得的血汗钱。但事情却并未向他所想的那样发展,该被告并未在调解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找各种借口搪塞。万般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在得知具体情况后立即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查询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其他相关财产,但王某因为生活困难,执行一度进入了困境。承办法官见此情况也耐心的和申请执行人解释了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不能所要面临的后果。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本系朋友关系,为尽快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真正化解双方矛盾,执行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细阅读卷宗、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矛盾争议焦点不大,通过调解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并了解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相关诉求,确保其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充分协调,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达成以合意,当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分批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纠纷得以化解。

二、执行理由及执行结果

执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如愿收到期盼已久的债权,喜笑颜开,心情十分激动,完签领手续后该案件顺利执结,东丰县人民法院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目标落实到审理执行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当事人之中去。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快速、高效执结案件,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三、执行启示: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是指当事人自主协商,就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协议,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和解,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以及期限等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对于法院来说,亦可节约执行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承着“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的办案宗旨,深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了网络查控、报告财产、查封账户等传统办案方式之外,注重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沟通,并了解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相关诉求,确保其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充分协调,双方达成以合意,当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分批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纠纷得以化解。

东丰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快速、高效执结案件,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