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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进行时
——东丰县人民法院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作者:程佳欢  发布时间:2023-02-23 13:43:25 打印 字号: | |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入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此同时,大量事实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不平衡,多元化调解就是在基层法院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发挥调解优势,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摘要】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引进来,走出去,大力推进诉源治理、诉前化解、诉调对接,东丰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社区、乡镇的沟通与联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尽最大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正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多元化解工作模式。

【关键词】多元化解  一站式  繁简分流  

一、背景情况

为解决我国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法院在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任务。要想使这些全面、宏观的意见真正落地生根,就需要基层实践创新和顶层设计的有机结合,通过法治化、规范化、实质化的推进能奏效。

从我国现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来看,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性地考量,加之各主体在意愿、能力上的差异,造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呈现诸多实践困境。因此,应当从整体性、主观能动性、专业性等角度探析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另一方面,传统意义上倡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同程度出现制度失灵,甚至局部出现了公民自治化解启动难、社会组织化解推动难、行政化解落实难、仲裁等准司法化解功能发挥难、诉讼内法定便捷程序实施难、法院倡导多元化解机制呼应难的尴尬局面。因此,法院受理案件迅速膨胀,案件“消化不良”与大量纠纷“流不出去”的冲突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不仅影响了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及法官的身心健康,更容易导致和谐社会背景下国家社会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受损。

二、主要做法

东丰县人民法院着力打造功能齐全、结构完备、设置合理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在自助服务区设置了导诉指引、自助查询等智能终端,并开通12368热线,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目前有窗口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四种立案途径,满足当事人的不同立案需求。按照案件的基本流转程序,设置服务窗口,实现了最短时间立案。将司法确认、诉讼保全、邮政专递等窗口统一规划,使诉讼辅助业务得到优化组合。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辅导区,由专职人员对来法院立案群众进行辅导,详细介绍我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模式,派出法庭全面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指导、诉讼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在处理因飞机喷洒药物,造成多户农民稻田减产纠纷案中,院领导带领员额法官与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同赶赴现场,通过当地村民委员会查明损失情况,为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又如春节前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院领导在案件受理后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向相关部门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将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及垫付税金汇入应急周转资金专户,并向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在接到上述款项后,依法从快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起农民工工资先予执行案件,在48小时内顺利执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上案件均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实现了简案快审,各机关单位密切配合,能更快捷的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真正实现“最后一公里”。

此外,建立员额法官“包保包片”制度,设置法官联络点,指导调解员、网格员实施开展工作,建立“法官+网格员+调解员+群众代表”的长效解纷机制,共同深入人民群众中开展诉讼服务、调解纠纷、处理案件、现场指导等服务,确保有矛盾诉前化解、就地化解。

三、经验启示

首先,当前社会矛盾正处在凸显期、交织期,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压力大、难度大、问题多。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创新构建诉调衔接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盘活调解资源,将有效推动调解组织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其次,当前调解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权威性不足,也是当事人不愿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之一。应当按照正规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探索建立统一的调解员教育培养、资质认证、职业准入、等级晋升等职业化的调解员制度,提高调解员的职业标准和综合素质能力。

再次,在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可探索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适当分离,让审判法官从调解事务和程序事务中脱离出来,让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司法人员专职调解。

最后,可以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社会贤达人士等人员参与纠纷化解,以增强调解人员的威望和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探索建立从事调解员工作的激励制度,将参与调解员工作作为相关人员从事社会公益事务的组成部分,并作为评价其社会活动的参考因素。

 

 


 
责任编辑: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