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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院领导办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04 10:26: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领导的审判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院领导是指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等其他院级领导)。

第三条  院领导在履行正常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以及行政管理等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四条  院领导一般应当重点办理下列案件:

(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应当由院领导承办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设定院领导年度承办案件的具体数量指标。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数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30%。

第六条  院领导承办的案件由案件分配部门根据每位院领导的专业背景、工作分工等情况统筹安排,但应当以本规定第四条列明的案件为主。

第七条  院领导承办案件可以随机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

第八条  院领导承办案件,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评议案件时院领导最后发言,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并根据案件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院领导审理案件应当全程参与阅卷、庭前会议、庭审(听证)、合议等,不得委托、指派其他人员完成上述工作,但依法可以由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的工作除外。

第十条  院领导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其独自签发;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院领导依次签署;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并作为承办法官的,院领导最后签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或者副院长签发。

第十一条  院领导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意总结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二条  院领导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整体情况应当一并纳入审判绩效考评管理和监督范围。

第十三条  建立院领导办案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工作机制,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统计、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