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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04 10:25:1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合议庭审判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对案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互相监督。

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  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由院长担任或者由其指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形不进行调整,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或者庭长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并将人员更换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合议庭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决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再审和其他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按规定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六)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制作并依法签发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必要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庭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承办法官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完毕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固定诉辩双方的主张、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和有关事实。

第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熟悉案情。庭审前,承办法官应当认真阅看案件材料,并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介绍在庭前准备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阅看案件材料,组织庭前评议,制作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分工。

对于需要实地调查、勘验现场的案件,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实地调查、勘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按照排期日期按时开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应当及时在办案系统中取消开庭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二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全体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评议和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除自己发问外,应当询问其他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发问;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也可以主动发问。

第十四条  合议庭应当适时引导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组织质证时,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质证范围,突出质证重点,合理运用质证方式进行质证。

组织辩论时,合议庭应当把握辩论方向,必要时可以限定辩论时间。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或者法律主张不明确、不充分或者不恰当的,合议庭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明确、补充或者完善自己的诉讼主张。

第十六条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对于能够当即认定的,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最后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当庭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宣布择日宣判。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引导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第十九条  案件实体裁判及有关程序性事项,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评议后作出决定,不得个别沟通、分别征求意见后补写评议笔录。

第二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承办法官应当随时提请审判长安排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独立行使表决权,应当针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弃权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参加,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民商事、行政、赔偿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案件审理对象;

(二)确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三)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四)审查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六)确定法律适用;

(七)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八)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协调或者调解;

(九)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及裁判结果;

(十)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附带民事部分适合调解的,提出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案;

(四)确定裁判结果;

(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再审、申诉审查案件评议的内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事由是否成立等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异议;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存在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疑难、复杂问题,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合议庭认为该案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语法、逻辑、修辞、数字、标点符号等内容负具体责任。但是,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由制作人负责。

裁判文书签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判长应当督促指导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等按照规定完成审结案件的信息录入、送达、案卷移送和归档等工作,归档卷宗需经承办法官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