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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04 10:22:3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院长、副

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有业务专长的法官组成。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院领导推荐或者由各业务部门推荐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各专业领域的分管院领导或受分管院领导委托的庭长,召集人决定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由承办人向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提请召开。

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召集人组织召开。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书记员中指定一人负责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相关工作。

各分管院领导在分管人员中指定一名书记员为会务秘书,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记录工作,并负责将讨论的案件及其咨询结果报送审管办。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对法律适用认识不统一或者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数最低不能少于6人(含原合议庭成员及召集人)。

第十条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十一条  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承办法官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参照审判委员会汇报材料样式),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等。

承办人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参加。

讨论研究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等案件可以邀请其他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可以作相应补充,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问、发表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表决,但应当形成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五条  对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十六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按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的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承办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同时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签字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