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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法院
诉讼案件分案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4 10:12:18 打印 字号: | |

为适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本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和地域特点科学合理的配置审判资源依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组织实施,分案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案件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

1、刑事审判庭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

2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各类再审案件及民事环境资源类案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及检察建议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 

3、民事审判庭审理东丰镇内的民事案件及本院管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庭下设专门审判团队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其余团队审理东丰镇内的民事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 

4、城郊人民法庭审理南屯基镇、大阳镇、横道河镇、小四平镇、杨木林镇、猴石镇、拉拉河镇范围内民事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

5黄河人民法庭审理二龙山乡、黄河镇、沙河镇、那丹伯镇、三合乡、大兴镇范围内民事案件,内部实行均衡分案

6、民事审判庭、城郊人民法庭、黄河人民法庭所属员额法官年度新收案件数应总体均衡,由分案部门适时对各庭室新收案件进行调整。纳入电子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管理案件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算工作量的案件在均衡时作相应折抵。

第三条 立案庭下设速裁团队,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初步繁简分流,选取合适案件交速裁团队承办,探索建立本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所属员额法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随机审理案件。

第四条 特殊案件分案:

1、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办理,诉中财产保全由案件承办庭室办理,所有财产保全案件均通过执保案件保全相应财产,具体工作流程另行规定。

2、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由分管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指定人员办理,员额法官承办发回重审案件分案顺序按照民事审判庭各审判团队、城郊人民法庭、黄河人民法庭中员额法官顺序确定。刑事、行政发回重审案件由分管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指定人员办理。入额院领导优先承办所分管庭室被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自动回避,其他回避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3、严禁以撤诉、驳回起诉等形式对案件进行技术处理,应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追加当事人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为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促进案件案结事了,案件撤诉、驳回起诉后又起诉的(包括撤诉、驳回起诉后部分履行、变更部分被告后另行起诉等情形),仍由原承办人承办。案件立案后,如办案人发现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在收到案件后5日内联系分案部门办理退回手续,逾期不准退回。

为对以上案件加强监督管理,立案庭在办理退费时应审查是否为全额退费,所有全额退费案件应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审管办登记备案后,立案庭方可履行退费手续。

4、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上诉的,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的,仍由原承办法官承办。

5、依据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形确定本院管辖的,立案部门应在立案审批表上确定管辖依据,分案部门按照管辖依据确定案件承办庭室。

对于依据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的,起诉状应明确具体地点,不明确的立案庭应要求原告明确。原告起诉状中被告地址应明确,如未写明具体乡镇,立案庭应要求原告明确。

第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分管院领导可以在分管庭室范围内决定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院长可以在全院范围内决定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案件分配至法官名下后,案件不因被告实际住址与起诉状载明住址不一致等原因变更承办庭室。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由现承办人填写《变更案件承办人审批表》,经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分案部门履行变更手续,审批材料存档备查,实现变更承办人全程留痕。

第六条 除发回重审案件原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原审查执行异议合议庭成员等法定情形外,分案部门不负责认定案件是否应予回避,如承办人认为不适宜审理,应予回避的,应填写《案件回避审批表》,写明事实和理由层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分管院领导决定回避的,可以在分管人员中指定承办人,也可以由分案部门按照决定回避时的分案顺序确定承办人,《案件回避审批表》报分案部门存档备查。新确定承办人如认为需要回避,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第七条 根据市中院分案模式,确定以下分案流程:

1、立案庭在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后,案件进入待分案状态。

2、分案部门按照上述分案原则在系统上确定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后,案件进入已分案状态,后续纸质卷宗流转、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工作参照本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3、发回重审、之前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又再次起诉、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等特殊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及时通知分案部门。

4、按照繁简分流原则,立案庭列出拟承办案件明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在立案后确定承办人员,以上两类案件应由其庭室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分案手续。

第八条 员额法官应无条件服从案件调配,如对分案有疑问,应通过部门间沟通协调途径予以解决,业务庭室、员额法官不得自行退回案件。

 本办法具体施行过程中,分案部门可以根据机构改革、人员调动、收案数量等实际情况对分案模式、顺序等适时作出相应变更,以补充通知形式发布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