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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信息泄露就在身边   安全保护不可忽视
作者:李良  发布时间:2021-08-19 09:05: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信息类案件。

范某某、李某某系东丰县某村居民,为夫妻关系,为了牟利,两人在2020年6、7月间,从网上购买全国各地商户信息10000余条,并在县内租用的办公室内通过招聘客服、编写话术本、提供手机的方式,指使客服人员按照话术本的内容给商户打电话,骗取对方信任,让对方加微信好友,每个微信号加到500位以上好友后出售给上家。二人共计出售微信号6个,3867个好友,非法获利13974.33元人民币。并使用父母、妻子李某某、朋友张某某等人身份证件到东丰镇内电信、联通营业厅办理手机卡33张后出售,非法获利2800元人民币。其中出售部分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通迅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被告人范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科技进步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重中之重。广大居民应加强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对信息诈骗手段加以防范,如发现自身信息被盗,请及时报警。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