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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安全驾驶不饮酒 危险驾驶不可取
作者:李良  发布时间:2021-08-19 09:0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2021年3月28日,在东丰县黄河镇文福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文福村三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肇事人张某某系东丰县某镇居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南侧路口桩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官提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不饮酒驾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负责。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