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人邹某1以其客车承包经营东丰至小四平客运班线,雇司机邹某2开车。2021年2月10日在东丰县杨木林镇城子村一组,邹某2驾驶该车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系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所致,造成邹某1的客车损坏,不能运营的后果。经东丰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吕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邹某2无责任。当日客车即送到修理店修理,花掉修理费2720元,吕某已给付。因是春节期间,修理店放假,延期修理,邹某1就客车停运收入损失、驾驶员工资、乘务员工资及客车日固定费用共计33,904.50元将吕某某及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因修理期间中正值春节时段,对停运损失有很大争议,保险公司与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性意见,东丰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积极走访了解,多次主动与保险公司和当事人沟通,化解双方积怨,引导双方当事人高效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就停运损失天数达成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赔偿原告邹某1停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费3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某承担,此事得到顺利解决。
交通事故无情,司法却有温度。高效合理地为群众解决问题,一直是东丰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遵循的工作原则。将通过创新调解模式、积极投入调解等方式为全县居民提供有温度、有依靠的司法帮助,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