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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同犯罪”,看法官如何审理?
作者:张楠  发布时间:2021-06-24 15:12: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蔡某等四人盗窃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某日,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由石某驾车从吉林省磐石市窜至东丰县东丰镇,石某、李某2在车上等候,蔡某、李某1下车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蔡某在我县商贸中心南门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盗得王某OPPO A7型手机一部,后三被告人乘坐石某驾驶的车辆逃回磐石市。被告人蔡某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李某1分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李某2分得人民币200元,石某获得“话费”充值30元,剩余部分被蔡某挥霍。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石某再次驾车从吉林省磐石市窜至东丰县东丰镇,并盗得于某OPPO R15型手机一部,后三被告人逃回磐石市,所盗手机为被告人蔡某自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李某1、李某2、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李某2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手机各一部。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市民在公共场合时应当提高警惕,特别是进出大门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钱包等财物,不要随意放置在外套口袋或者后置背包内,防止不法分子趁机取财。一旦发现被窃,应及时报警。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刘馨阳 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