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月 10日,杨某甲在杨某乙(雇主)处做工采伐林木时发生事故,左腿被树木压伤造成开放性骨折,住院16 天后继续进行保守治疗,并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乙(雇主)赔偿人民币 30600元,经过庭审调查,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乙(雇主)进行全额赔偿。2021年初,杨某甲左腿因已取出钢板,到了恢复期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故于1月21日就伤残补助金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杨某乙(雇主)进行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开庭前的送达与质证过程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认为其是在被告雇佣工作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了伤残,被告应当赔偿相应伤残补助金。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个人操作不当及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雇佣者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时已对原告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主动缴纳住院费、手术费并给予了相应赔偿,故不应该再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进行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原告杨某甲的伤情及经济能力,而且了解到原、被告原本关系要好,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的原则,积极主持多次调解。最终双方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伤残补助金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而原告也对被告在事发时的及时救助表达了感谢,并表明此次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伤病确实对生活造成了影响。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矛盾。
此次案件,办案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积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精简了审判程序,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又节省了相应司法资源,同时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