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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审判化矛盾 积极调解显担当
作者:卜宁 刘馨阳  发布时间:2021-03-02 10:11:53 打印 字号: | |

    2018 年 12月 10日杨某杨某乙(雇主)做工采伐林木发生事故,左腿被树木压伤造成开放性骨折,住院16 天后继续进行保守治疗,并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乙(雇主)赔偿人民币 30600元,经过庭审调查,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乙(雇主)进行全额赔偿。2021年初,杨某甲左腿因已取出钢板,到了恢复期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故于1月21日就伤残补助金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杨某乙(雇主)进行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开庭前的送达与质证过程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认为其是在被告雇佣工作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伤残,被告应当赔偿相应伤残补助金。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个人操作不当及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雇佣者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且在对原告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主动缴纳住院费、手术费并给予了相应赔偿,故不应再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进行赔偿。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原告杨某的伤情及经济能力,而且了解到原、被告原本关系要好,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的原则,积极主持多次调解。最终双方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伤残补助金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也对被告在事发时及时救助表达了感谢并表明此次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伤病确实对生活造成了影响。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矛盾。

此次案件,办案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积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精简审判程序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又节省了相应司法资源,同时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