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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前盗窃耕牛 醒悟后投案判缓刑
作者:张楠  发布时间:2020-11-26 10:47:27 打印 字号: | |

  “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二十多年一直提心吊胆……”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二十多年前的盗窃案,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哽咽表示。

1997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原被告人张某(已判刑)、廉某(已判刑)窜至梅河口市双兴乡楼山村,盗窃村民吴某家耕牛两头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窃村民李某家耕牛两头,价值人民币6500元。作案后,三被告人将所盗耕牛藏匿在东丰县原仁合乡敬老院南山上,被当地村民发现后归还失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潜逃,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东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是自由的底线,公正司法是法律的生命,宽严相济是刑法的准则,也体现法律的温度给执迷不悟者当头一棒,给勇于悔过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法治之光当照亮各个角落。无论何时,对于法律,我们都应当心存敬畏。

【法律链接】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