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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情人有情 互谅互让解纠纷
——东丰县人民法院抗疫期间电话执行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20-05-26 15:32:5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艾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运输工作的张某,并委托张某为其运送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后,艾某按期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张某。不料张某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起火,导致了1.2万元左右的货损。事件发生后,艾某与张某多次协调解决未果,艾某将张某诉讼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依法赔偿原告艾某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张某收到判决后,没有如期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艾某依法向东丰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于2月24日,当被执行人张某疫情复工后,依据诉讼期间张某留存的地址确认书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因艾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正是我国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要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住所地和工作地去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风险。执行法官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积极与被执行人张某联系,通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张某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认识到由于没有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和损失。被执行人张某提出,因为这场车祸,原来的运输买卖无力经营,又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经济来源,且家中母亲年前经历一次手术,原有积蓄已经无力支撑当前生活。被执行人向办案人承诺,疫情一旦好转,即到南方打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给予一些时间。

承办人将上述情况通报给申请人艾某,艾某表示,大家都是做生意的,因疫情都遭受了意外的损失,非常理解张某的处境,况且货损的钱数也不多,自己也不能趁火打劫,同意张某通过打工的收入分期分批偿还欠款。双方经电话友好协商,达成每月至少偿还1000元的还款协议,本案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执行员手记:标的额不足五万元的小额执行案件,之所以执行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败诉方不服输,又没有提起上诉;二是确实没有执行能力。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在个人生活中遇到了实际给付的困难,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过程中,不得隐瞒、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在平时的经济交往中,矛盾双方大多存在交集,肯定对对方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一旦隐瞒,将给未来矛盾的解决设置极大的信任障碍。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态度值得提倡。在其他标的额较小的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的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应当认真考虑,妥善应对,能够在双方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的,还是选择执行和解的方式去解决更符合双方利益。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