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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东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恶案件
作者:罗祎凌  发布时间:2019-08-23 11:04:20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东丰法院宣判了刘某某等涉恶团伙案,经审理,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东丰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波、田某某、李亮在东辽县足民乡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河砂经营市场,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亮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其余3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年至年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此案一同审理的范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名被告人,10余本案卷,8名辩护人,庭审历时53个小时。8月22日下午13时30分,5名被告人被押入法庭。随后,记录团伙全部犯罪事实的90余页判决书中,审判长仅宣读其中的犯罪事实部分就用了一个多小时。经过严谨的法庭调查,对5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等进行当庭宣读,有力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逞强好胜欺压百姓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