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对被告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