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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强奸案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者:罗祎凌  发布时间:2018-12-14 15:15: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某,吉林省东丰县人,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强奸,分别于2018年10月6日、2018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一案,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醉酒后到东丰镇某足道宾馆按脚,在按摩中,对女按摩师文丹(化名)起强奸之念,将文丹按在按摩床上,将受害人衣物撕破扒光,对其进行强奸,因文丹拼力反抗,致使强奸未遂。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东丰县人民法院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足道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