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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横幅索要赔偿 限高令化解纠纷
——东丰法院执结一起涉法涉执信访案件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8-06-29 10:50:1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东丰县政府招商引资,与某公司开展绿色环保农业合作项目。家住通化市的黄某通过该项目与该公司合作,租赁该公司场地开展经营。2016年,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误会与分歧,双方闹出了矛盾。2017年秋,黄某一纸诉状,请求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共计40余万元。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支持其要求黄某缴纳场地租赁期间拖欠的租金。

  因案情复杂,为稳妥起见,合议庭决定将开庭时间适当延迟,黄某见案件迟迟未开庭,认为存在该公司通过东丰县政府向人民法院施压的情形,便在该公司场地门口拉起横幅和标语,通过上访、示威、抗议等方式,向法院施压,索要赔偿。为防止该案事态进一步升级,妥善化解矛盾,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该公司扣除拖欠租金外,返还黄某赔偿款近39万元。

  2018年1月,黄某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首次接待黄某时,黄某便提出,因为被执行人系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自己又是外地人,肯定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该案,自己一定要到上级法院、政府等相关部门信访解决该案。承办人向黄某说明了该案的法定执行程序,并向黄某告知,希望其提供该公司的财产信息,通过正常途径,去维护合法权益,信访拉横幅,解决不了什么切实问题,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是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关键。至此,黄某同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经黄某提供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丰县支行开具的对公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隋某发布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其出入境。一个月后,被执行人在东北地区的负责人亲赴法院,对其企业在东丰的公司没有依法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表达歉意,并承诺于2018年4月5日前,将执行款汇入对公账户。

  至此,一起涉法涉执信访案件得到妥善化解,申请执行人黄某领到执行款时,激动万分:“我以为我这事儿没有人管了,谢谢东丰法院的领导对我这个外地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让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了判决,让我能在这次危机中走出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执行员札记:人民法院,不是某个县的人民法院,是全中国人民的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谨慎处置是对矛盾双方负责的基本表现。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喜欢先入为主地去把自己想成是“被潜规则”的一方。执行过程中的快慢,与拉不拉横幅,去不去信访没有任何关系,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信访也不过是一种反映问题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执结。本案执结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二是限制消费令发挥作用,三是被执行人有迅速履行的能力。
来源: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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