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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判赔
作者:路遥  发布时间:2018-05-02 15:47:3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6月22日12时10分,原告的儿子王天宝(死亡)乘坐李晓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长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东公路109公里东丰县黄河镇文福村七组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贾振全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的儿子王天宝经东丰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队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天宝无责任。

  事发后经我院判决贾某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为52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正常情况下,若贾某有接到法常常判决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本案也就可以顺利结案,然而经过原告家属几经催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经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贾某家中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贾某家里收入靠种地维持生活,家庭实分困难,也没有别的生活来源,要赔偿此款是非常困难的,被执行人贾某对执行法官说,能不能慢慢偿还执行人,因为现在家里条件实在困难,一下子也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执行法官跟双方当事人协商,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慢慢偿还赔偿款。被执行贾某说,不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执行,也没有不把法院的判决不当回事,我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

  同时根据此案提醒大家,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这一法律文书并非几页白纸黑字那样简单,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利作为效力保障。认真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自已人身自由的尊重。当错误无法挽回时,我们应该做的,是要勇于承担责任。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