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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须进步 协助执行少弯路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6-09-27 09:38: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各大媒体都在显著位置以较大篇幅报道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因阻碍法院办案“干扰调查”,接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0万元罚单一事。在整个事件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该罚不该罚”的问题上,而整个事件最应关注的是:协助单位如何协助法院办案,才能不被认为干扰调查?

  在执行办案过程中,东丰法院的执行法官们也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亟需第三方机构或者案外人协助提供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经常需要协助单位或者案外第三人协助方可实施。这就好比是把刀把子放在了别人手中,一旦协助人不予协助、拒绝协助、变相消极协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将受到质疑。

  在执法办案中,有些协助单位担心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为规避法律风险,设置了重重规章制度,办案人员为了顺利得到协助,只能委曲求全辗转于协助单位的各部门间签字、审批。协助部门中最为常见的即是银行。各大银行都有自己的操作系统,有的只能做账户冻结,有的可以做差额冻结,不一而足,花样繁多,给执行法官出具执行裁定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法官们的工作量。以上两种情形,尚算难度较低,一旦涉及私企、个人的协助,则更为困难。有些企业和个人,碍于利益,拒绝协助或者消极协助,给执法办案带来了巨大阻碍,而证明标准的空白,取证手段的局限以及处罚手段的单一,让这些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愈加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样的协助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官每天都在与他们斗智斗勇,既耗费了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如何界定协助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以立法方式确定“干扰办案”、“消极协助”的证明标准,如何加大对“干扰办案”“消极协助”的处罚力度是当前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时代进步的基础,是立法的完善,立法进步需要法律人不断地总结和归纳,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行之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让执行少走弯路,真正成为“直行”的康庄大道。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