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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须谨慎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6-09-23 09:02:30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借款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不可承受之重。这些借款合同纠纷中,很多案件具有担保人并承担了连带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4年,张某某因承包土木工程向战某借款十万元,约定月利1分,借期三个月,由身为公务员的樊某某作为担保人。2014年底,借款到期,张某某无力偿还该笔欠款,逃之夭夭,与樊某某一同被战某告上法庭。最终,人民法院以樊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将樊某某工资收入作为本案的执行财产予以冻结。

  无独有偶,生意红火的董某,因与李某某私交甚笃,在一次吃饭时,李某提出自己想向朋友郑某借一笔款用于生意周转,但郑某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担保,董某出于义气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不想李某生意失败,自己无力还款,董某因担保被列为法院被执行人,为使自己的生意不致受影响,董某主动承担了该案的还款责任。

  小到三五万,大到几十万、上百万,担保人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行使追偿权,自己也成为了原告,与昔日的朋友站在了对立面。一个签字,既损失了财产,又丢掉了朋友间的友谊。“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这不仅仅是东丰法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句忠告,更是成千上万名担保人获得的深刻教训!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