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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施策 同步参与 完善制度
——东丰法院三大举措做好执行案款清理工作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6-09-20 09:10:4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拉开了全国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的序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东丰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议,确定了以院长挂帅、分管院领导主抓协调,办公室、执行局两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着力实施三大举措做好案款清理工作。

  一是因案施策,逐件清理。执行局与办公室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密切配合,认真清理滞留本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案款。对于能够发还申请人的案款,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执行款返还审批程序予以发还;对滞留时间较长,执行案件和发还对象不明的案款,采取“以款找案”、 调阅卷宗等办法,使款项与执行案件能一一对应,查明情况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予以发还或清退;对于个别执行款与执行案件无法对应导致无法发还或清退的案款,及时写清情况说明,呈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处置办法。

  二是同步参与,及时监督。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步参与到此次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工作中,对执行案款在收取、管理、发还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对现有暂存款总数、清理发还的每一笔款项、无法清退的“汇总台账”的真实性进行“公正”。 及时将相关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到“全国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系统”中,做好各项自查准备工作,彻底清除历史包袱,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经得起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检查、检验。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暂存。针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执行案件暂存款发还对象不明、发还不及时的问题,组织制定《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规定》,增加“执行款到账次日,执行人员应将执行款进账凭证送交出纳”、“财务部门、执行机构均应当建立执行款收付的明细账”、“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一个月内将相关款项发还申请人,特殊情形下除外,但须报主管院长批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和管理工作。

  截至8月20日,累计清理执行案款53笔,累计金额2157877.79 万元,涉案48件;目前我院执行账户中尚未清理的执行案款仅有15笔,合计金额808456.99万元,相关数据已全部录入案款清理系统。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