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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蟆”被撞人受伤 诉讼保全获赔偿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6-09-08 14:25:56 打印 字号: | |
  多年来,东丰县内一直存在着残疾人助力三轮车非法载客运营的现象,因为“物美价廉”,不少东丰人愿意乘坐他们称为“蛤蟆”的助力三轮车。然而这种车辆的驾驶员因没有经过专门的驾驶培训,又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违法驾驶行为经常出现,导致事故频发。

  2015年底,原告李某抱着六个月的孩子来到母亲曲某家看望父母,晚饭过后,母亲曲某为孩子叫了一辆“蛤蟆车”回家。谁知刚一过路口,“蛤蟆车”便与被告原某驾驶的现代牌轿车相撞,“蛤蟆车”里的李某,因头部受到剧烈撞击,当即昏迷,孩子被她紧紧抱在怀里,被吓得哇哇大哭……原某下车见李某受伤,赶紧拨打了120,将李某送到医院治疗。

  家属赶到医院后,待女儿脱离危险,要求原某承担医药费并进行相应赔偿。原某认为,自己正常行驶在路上,李某乘坐的“蛤蟆车”从小路口拐到大路口,不仅没有减速鸣笛,更没有按线行驶,应当承担事故全责的是“蛤蟆车”驾驶员,现在自己主动履行了救助义务,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因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康复出院后,将原某告上法院并要求保全原某肇事时驾驶的车辆车籍。

  保全组将车辆依法查封后,被告原某找到办案法官,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一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将车籍解封,并称自己本就不是主要责任,即使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负担得起,没必要将自己的车籍查封。况且原告李某住院治疗费用一共也不超过四千元,自己将一万元作为反担保抵押在法院,如果不拿钱,可以执行这笔钱。东丰法院依法接受了被告原某的反担保,并将车籍解除查封。2016年8月24日,该案判决结案,被告原某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当场向李某支付并取回了提供反担保的万元现金。

  “蛤蟆”这样的车辆,是没有运营手续的非法运营车辆,表面上看来经济实惠,代步便捷,但埋下的隐患无穷。“蛤蟆”车主多为无经济来源的平民百姓,通过非法运营谋生。“蛤蟆车”也没有投保任何商业保险,乘客的人身安全根本没有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本案中,乘客李某的遭遇,正是因为自己当时贪了能省几块钱的小便宜,吃了大亏。因此,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经营、有明确标识的运营车辆,留好票根,多一份安全保障。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