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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婚内积蓄 达成离婚协议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6-06-23 08:47:2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崔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双方用婚内积蓄共同购买、登记在被告关某名下的理财保险账户,并提供五万元的财产担保。

  经调查,被告关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存款型保险产品价值十万元。合同约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6年2月15日到期支付给关某10万元本金及分红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崔某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关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存款账户内保险本金10万元及分红利息予以冻结。

  保险金被冻结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关某本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关某在得知保险被冻结后,主动要求与崔某见面和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某向原告崔某一次性返还五万元保险本金,原告崔某撤回保全申请;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避免了双方离婚后,被告关某转移保险金,导致最终执行困难的情形发生。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中,掌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情况,尤为重要,能够直接影响案件可否执行。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