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晚8时30分许,正在回家途中的张某某被田某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倒,事故造成张某某头部重伤,被送往东丰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东丰县交警大队立案后,张某某的儿子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田某在肇事时驾驶的吉D5EXXX号牌轿车车籍,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田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保全一案系2016年东丰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诉前保全案件。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保全申请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田某在肇事时驾驶的牌照为吉D5EXXX号捷达牌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民事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田某主动联系申请人张某某家属,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并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某向法院提出了撤销保全的申请。
本案通过采取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促使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应负义务,主动要求和解,给付赔偿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满意结果,极大地节约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