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辖区内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董某于2014年1月至8月,在我县东丰镇内经营某品牌矿泉水期间,拖欠田某等六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7072元。田某等人经多次讨要未果,到东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东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董某支付所欠工人的全部工资,但董某仍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工人全部工资,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