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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种态度
作者:李慧子  发布时间:2015-12-04 10:49:08 打印 字号: | |
  调解、判决、裁定这三种裁判形式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密不可分。其中,调解分为诉讼前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可无论是哪种调解,都比判决来得温和,少了几分锐气。

  调解,自古有之,明宋濂《故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左司郎中王公墓志铭》:“诸暨戍将谢再兴与部帅王甲有违言,几致乱,上令公调解之。”所以说调解在我们国家历史悠久,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一百四十二—一百五十一条,也特别规定了调解制度,这不仅能体现出立法者对调解的重视,也让广大法官们在审判中适用调解更加有理有据。

  调解,顾名思义,通过调和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达成有效协议,从而使双方纠纷得到良好的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使得本来就任务繁重的法官们更加不堪重负。虽有个别社会部门和团体可以分担些案件,但是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仍与社会进步不相协调。这就使得诉前调解应运而生,它不仅大量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还富有成效的减轻法官的重担,使得数以万计的纠纷在庭前得到化解。

  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调解是做出裁判前的必经程序,这是我国对婚姻家庭的有效保护,正是通过调解,让很多几近支离破碎的家庭得到充分的挽救。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从而降低了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总之,调解是裁判的手段,它需要立法者予以重视,需要司法者予以适用,需要守法者予以配合,而支撑这一切的是一种态度,一个目标,只有全社会都能正视调解的重要作用和进步意义,那么未来的调解之路定是一片光明。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