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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里的“三国演义”
执行员手记之一
作者:由世阳  发布时间:2015-11-25 13:38: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黄甲(化名),男,1989年生,至今不满26周岁,在这个充满活力、即将绽放的年龄,黄甲却数度挣扎着逃出鬼门关,疲惫地躺在病床上,神志不清。

  在黄甲25岁时,发现脑袋里有个瘤子,于是家人安排他去沈阳某大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发生了手术感染。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家人把急需进一步治疗的黄甲转到了东丰县某医院的脑外科进行后续治疗,该院脑外科医生对黄甲进行了引流术,手术失败,黄甲陷入重度昏迷,黄家便与该院发生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黄家本是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竭尽全力,供黄甲上了大学,本就家底不多的黄家,又支付了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可谓是家徒四壁、难以为继。为了维权,他们雇佣了吉林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并与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律所代为垫付黄家因诉讼、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黄家同意将胜诉后得到的30%的赔偿款作为风险代理费,支付给该律所。经过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两次诉讼程序中鉴定机构的反复鉴定作为佐证,黄家最终胜诉,判决获得赔偿金62万余元。官司尘埃落定,害怕得不到赔偿款的黄家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东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黄家雇佣的两位律师,因担心官司胜诉后,医院与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黄甲的家人,自己的风险代理费和垫付的诉讼费付诸东流,转而将黄家人告上法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律所立即申请了执行。

   [案情解析]

  在这两个案件中,医院具有法定的给付义务,黄家和律所期望得到的钱,都出自医院。黄家人作为黄甲的亲人,自然有权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若医院直接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黄家人,黄家人不履行风险代理合同,拒绝给付高达16万元的风险代理费,律所将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律所当然不能让自己陷入这种不利局面,于是向法院递交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申请书。两个案件实为一件“关联案”,两个案号基于一个事实,一笔欠款却由三方对账。医院、黄家、律所,演绎了一场“关联案”里的“三国演义”。

  [法律依据]

  在律所申请执行黄家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医院作为该案的第三人,黄家人享有对医院的第三人到期债权,该债权通过判决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制作并直接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62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划入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账户,剩余应付赔偿金,由医院直接交付给黄家人。

  [执行结果]

  最终,医院依法执行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两个案件总计62万元执行款以及应由医院承担的执行费一并划入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账户。由法院对62万元赔偿金进行依法划分,从而一次性解决了这个三方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办案感言]

  1、本案中,律所利用自己是黄家委托代理人的便利条件,向法院提供了黄家胜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副本的复印件作为财产线索,并提交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申请书,从而保证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受损失,全额收回了高达16万元的风险代理费,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一个应用典范,值得所有申请执行人仿效。

  2、医院,作为国家公立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避免因当事人申请执行,而支付不必要的执行费用,浪费司法资源。

  3、黄甲——作为本案最大的受害人,62万元的赔偿金,对于一条正值花季的生命而言,实在显得微不足道。而维权道路上所付出的代价,也从客观上表明了法律救济途径尚有亟需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