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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人权现状及其法律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2 10:27:55 打印 字号: | |

[摘 要] 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妇女人权问题不仅是妇女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保护程度的高低直接关乎到人格尊严与价值、基本人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妇女人权的状况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积淀,我国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在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虽有一定立法,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对妇女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关键词] 妇女人权 现状 法律保障
      一、中国当前妇女人权其法律保护现状

(一)中国妇女人权现状

中国妇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深受王权、神权、族权、夫权这四种代表中国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压迫,遵循“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道德训诫,教育上尊崇女子无才便是德。妇女在中国封建文化传统的礼教与道德的压迫下成为承载道德规范的被动工具而不是道德选择的自由主体,妇女的人格尊严、独立、自由自此全部丧失。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胡适、罗隆基等人发起了人权运动,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中国妇女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妇女的权利得到极大解放。我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妇女权利更是得到极大提升,女士优先已成为一些社交场合的最基本的礼貌习惯,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家庭权利都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1.           从政治权利上看,女性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如制定参政指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保证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和决策等。全国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 逐年提高,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优势。如今,许多妇女已成为职业女性,已经成为经济上独立、生活上自主、人格上自尊地独立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社会主体。

2.           妇女就业及其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在就业政策上,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机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点,注意落实有关女职工的工时、休息休假以及经、孕、产、哺乳“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促进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积极开展涉及妇女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出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保险和社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机制。

3.           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

妇女人均受教育的增幅、妇女文盲率的下降幅度均大于男性。女性成为职业技能能手的越来越多,妇女在一些男性不能涉足的领域也有着重要贡献。

4.           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提高。

国家完善妇女卫生保健机制,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人口质量。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以农村为重点,建立并完善了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全国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6岁,比男子高出3.8个百分点,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积淀,对妇女的传统观念和偏见已经根深蒂固,当前我国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妇女在社会生活中仍会遇到一系列的“差别对待”:在参政方面,女性担任公职仍受歧视,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配备不够、出席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下降;女性参政议政的绝对人数偏低;现任女领导干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在受教育方面,在我国不发达地区女性受教育水平仍偏低,与男性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影响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孩同比高5.6个百分点,轻视妇女的传统观念对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在劳动就业及权益保护方面,对女性保护仍显不足。由于对女性的偏见,就业的性别结构不合理;对两性的成绩存在不同的评价体系;女性由于自身性别特点和特殊生理特点往往成为公司人事结构调整的最先考虑解雇的对象;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在家庭关系方面,相当比例的家庭中,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低。一直以来,妇女都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这是她们家庭地位低的一个主要表现。在家庭事务的决策上,妇女往往处于次要地位,而男性占据更多的决策权。我国当前家庭中,男女角色的地位虽然有所改善,但总体上传统角色仍占优势。

(二)当代中国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收养法》《工会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写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设立了离婚过错补偿制度和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制度。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了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我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

但正如前所述,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的问题还很多,目前我国对妇女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不足:对妇女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多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导向性,这种特点说明中国妇女立法的成功,也反映了其不足,即过分宣言化、纲领化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规定违法责任;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虽然《刑法》和《婚姻法》均有所规定,但对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权益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但是性骚扰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没有惩罚措施。现存的妇女人权法律保护体系,对维护妇女政治权利、就业权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分、具体,甚至有些规定不利于妇女人权的保护,例如规定妇女退休年龄早于男性等。“实现男女平等,并不是要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要想使妇女人权得到切实的保证,我们应当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因为现行的法律具有男性特征,如原则性、客观性、抽象性和理性,而忽视了主观的、感情的、形象思维的以及与妇女有关的特征与法律价值,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陷与不足。

二、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对妇女人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妇女人权保护的范围问题。

妇女人权即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但妇女权利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几乎没有特权,维护妇女权利就是维护妇女人权,妇女人权为维护一切妇女权利,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权利,提供了一个评价标准。男女平等是妇女人权实现的基本原则和标志,也是妇女人权的核心与灵魂,现在大多数人对于男女平等含义的理解已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共识:承认男女差别,追求实质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原则的不忠”。我国通过一系列立法,对妇女权利进行了系统的保护,并且在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均有充分保护妇女利益的规定。但是妇女人权有其固有的内容和范围,而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只片面的关注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而不深究妇女人权的内容,甚至有学者将妇女人权“特权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只要是涉及妇女就给予保护和偏袒的现象。其实这种做法是对妇女人权保护原则的曲解,没有理清妇女人权保护的范围。

(二)私法中妇女人权保护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平衡问题。

公平原则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私法领域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而妇女人权保护原则要求充分关注妇女人权,从逻辑学上讲,这两项原则并不冲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对这两项原则平衡适用,却绝非易事。妇女保护原则要求对妇女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往往会导致对相对方合法利益的忽视或者剥夺,而这与公平原则是恰恰相悖的。在实践过程中,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加强理论学习,深入掌握妇女人权的内容,研究妇女人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只有解决好此题,才能够对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公平的保护。

(三)妇女人权保护和男性人权保护的平衡问题。

妇女人权的上位概念是人权,英国的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可见,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从定义上看,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无限制的,没有例外的。19世纪中叶,随着妇女的解放历史潮流的不断发展,妇女人权的概念产生。关注和研究妇女人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历史潮流,但是在人们普遍关注妇女人权的同时,男性人权却很少有人关注。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特别是80后、90后的社会生活中相当比例的女人相对于男性占据人权更“强势”得地位,片面的强调妇女人权,已经不符合历史的潮流。在坚持妇女人权保护原则的同时,应当对男性人权给予适当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林聚任:社会性别的多角度透视,羊城晚报出版社,2003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3徐显明:演讲稿(未发表),转引自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何俊萍:中国古代妇女与法律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
5]沙吉才:中国妇女地位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

6]赵彦:社会转型与妇女发展,中国妇女出版社,1997

7 彭佩云:为妇女进一步而斗争-写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90周年之际,载《人民日报》,2000

8 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载《中国妇女》,2004

 

 

责任编辑: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