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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举证
  发布时间:2015-06-30 16:23:07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