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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上诉
  发布时间:2015-06-30 16:19:22 打印 字号: | |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商事案件中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为: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行政案件中: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