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证人作证
  发布时间:2015-06-30 15:59:50 打印 字号: |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质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证人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说假话,作伪证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责任编辑:立案庭